量体裁衣的传销制度是贺兰33500逃
有人说,监狱里关押的并不都是傻子。同理,参与传销的人员,他们的智商也不能低估。
如果把人比作1,而把金钱比作0,那么人生就是……,试问,如果1倒了,再多的0有何意义?
诚然,传销组织者在拥有众多0时,难道他没想到1的安危?人没了,钱还在,岂不是最大悲哀。
不要替古人担忧,有句哲语: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而作为经久不衰死灰复燃的传销,它的“合理”之处在哪里?
首先,我们先看看法律对传销的定罪条件:
其余不说,姑且谈第二条30人以上,三级以上。看贺兰传销制度。
第一,加入者每人可申报3份,60份上平台。这意味着在你上总之前,以你为首的底下人最多也达不到30人。
而这60份只是才达到你享分红利的资格,当资格达后,你已经脱离了这60份和这30人的利益关系了。
第二,上总后,你有资格从另外分枝同样不超于30人的人头上拿分红。等把这些拿完了,也就脱离了利益关系,又从下一个分枝上拿,如此类推,这样一来,与你有利益关系的,永远达不到30人。
第三,以第一级报3份,可拉4人,第二级4人各报3份共12份,再拉16人,第三级16人各报3份共48份,到第三级还没来得及拉人,60份任务早就够了,所以层级无法达到4级。
如此“天衣无缝”的传销制度,就是为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逃避惩罚的目的。
现在我们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传销制度中可以想到,作为在全国各地,遍地泛滥成灾的传销,为什么能够得以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钻法制空子。
当然话说回来,法制本身就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但惩戒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措施,在我们营造和谐社会的同时,最关键要从道德伦理方面稳扎稳打,从防范意识明辨是非能力上加强学习,只要从根源上铲除滋生的土壤,才能真正做到天下无“传”!
说到这里,我们就不难理解,贺兰能够潜藏多年,打之不尽,留之有余。然而,我们不能把责任总推卸于社会层面去考量,更多时候要明白,天下和谐匹夫有责。
鲁迅说过,无尽的远方,无穷的人们都与我有关。那么,我们传播法制道德,传递反传手段不就是更好的保护自己吗?
只要警民团结一心,再“无缝”的运作,再狡猾的狐狸都逃不过猎人的眼睛!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