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80多人在贺兰参与西部大开发传销
3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两名被告人先后在银川市贺兰县加入名为“西部大开发”的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两名被告人分别系该组织大经理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宁夏“6.25”特大传销案,在逃人员全部抓获(图片来源:贺兰公安)
经审理查明,年4月,被告人高某经张某推荐,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阳光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由,规定申购1份的价格是元,申购10份的价格是元,以“五级三进制”传销模式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款获得提成,谎称上了高级后就坐飞机去深圳佩戴“黄金标志”,领取国家给发的效益分红。
为获取收益,被告人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吕某2、王某等80人以上为下线。被告人吕某2直接或间接发展了50人为下线。被告人高某、吕某2分别于年4月、年1月晋升为传销体系的大经理,前往深圳佩戴“黄金标志”。二被告人在传销体系中“出工作”、发工资、讲课。被告人高某于年8月31日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非法所得购买房屋一套。
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吕某2在某县准备为传销人员发工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抓获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吕某2拒不开门,并在屋内销毁部分证据。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传销款元,以及传销组织结构图、工资单、发放工资的信封、工资条、记录传销学习内容的笔记本、“黄金标志”项链一条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吕某2以“西部大开发”等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高某、吕某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分别为80人以上和50人以上,层级均在三级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了严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吕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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