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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赵龙:
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元、违约金元,共计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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