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警方发布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反弹,银川公安全体民辅警闻令而动,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忠实履行公安职责,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平稳和疫情防控秩序。现将近期办理涉疫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两家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集中培训
10月28日,金凤区工业园区内的两家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集中开展线下培训,严重影响了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整体布局,存在重大疫情扩散风险。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金凤区教育局立即对2所培训机构进行关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相关负责人杨某某、刘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为防止疫情扩散,按照银川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师生在原地就地封闭隔离,跟进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等工作。
私自篡改核酸检测报告
10月25日,西夏区一学校学生柴某某将自己核酸检测报告图片中的“阴性”改为“阳性”,并发送给同学进行恐吓,随后同学王某某、王某分别将“假报告”转发至自己的宿舍群,引发学生议论,给校园疫情防控带来负面影响。
目前,西夏区公安分局贺兰山西路派出所已将柴某某、王某某、王某三人带回所内进行询问,以寻衅滋事立案处理,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医院工作证明
10月28日,贺兰县桃林新村小区居民许某在疫情期医院工作证明,冒充医务工作者躲避小区管控、擅自流动,后被民警识破。根据许某供述,其所持有的工作证明是朋友马某帮忙伪造的。
目前,违法行为人许某、马某被贺兰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
封控商业网点擅自营业
10月29日,家住兴庆区秀水苑的违法行为人魏某某擅自穿过小区门口的警戒带并打开封控点内的一快递网点大门擅自营业,并纠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李某某一同在店内用扑克牌娱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兴庆区公安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魏某某处七日拘留,张某某、李某某分别处五日拘留行政处罚。
普法
以下15类涉疫违法犯罪
千万不敢有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银川公安提醒您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
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平安银川V
原标题:《银川警方发布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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