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贺兰法院房屋买卖起纷争法庭
近日,贺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甲房地产公司以被告王某不支付购房款为由,将被告王某诉至贺兰县法院金贵人民法庭,经承办法官多番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后,最终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移民搬迁至金贵镇的王某通过辛苦劳动,积攒了一笔存款,决定在金贵镇街边购买营业房用于经营,遂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临街营业房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向甲房地产公司缴纳购房首付款17万元,剩余15万元准备办理按揭贷款,甲房地产公司依约向王某交付了房屋。后因国家贷款政策调整,王某购房贷款未能审批通过,也未能付清剩余购房款,甲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至贺兰县法院金贵人民法庭,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
承办法官本着源头化解的理念,决定通过做思想工作打开双方的心结。为此,承办法官一方面劝导原告考虑被告贷款审批未通过、家庭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如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面向被告分析违反合同约定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要诚信履约。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甲房地产公司同意免除王某购房款2万元,并放弃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王某同意一个月内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3万元,甲房地产公司承诺收到房款三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营业房不动产权登记。案件圆满解决一个月后,王某在拿到不动产权登记证后特意给承办法官发了一条短信,感谢他的耐心释法、倾心调解。
“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法院不应是简单的是非对错的评判,更应有内容、有效率、有温度,充分考虑各方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得到解决,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金贵人民法庭庭长表示,人民法庭将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为抓手,持续巩固“塞上枫桥人民法庭”创建成果,“零距离”“面对面”地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贺兰、法治贺兰贡献司法力量。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贺兰法院:房屋买卖起纷争法庭调解促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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