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刑丨法院告诉你不知道
近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拘役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拘役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分别在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县周边使用手套猎捕游隼2只、大鵟1只。后将猎捕的游隼送给被告人张某某1只驯养,其自己驯养1只;将猎捕的大鵟送给其朋友郭某某驯养,之后被郭某某放生。年3月初至4月底,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为喂养游隼,各自或共同持张某某找到的一把黑色金属枪支在贺兰县长信乡、立岗镇等地方,多次猎捕喜鹊、斑鸠等鸟类。其中,被告人宋某某猎捕喜鹊15只、被告人张某某猎捕喜鹊3只、灰斑鸠1只。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猎捕的大鵟、游隼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猎捕的喜鹊、灰斑鸠被《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猎捕鸟类使用的黑色金属枪支为火药动力枪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游隼2只,并移送银川市中山公园动物园救助。被告人张某某向银川市中山公园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资源费元,被告人宋某某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赔偿金元,并保证不再进行危害野生动物的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赔偿金和资源费,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死亡的危害后果,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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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游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大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
供稿:白梅郭芳
原标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刑丨法院告诉你不知道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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