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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树红:本院受理原告吴艳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树红向原告吴艳茹偿还借款本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共计元,由被告徐树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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