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阳光双向扶贫工程为名在银川从事传销活动

12月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阳光双向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名,在银川是从事传销活动。

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谢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郭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年,被告人谢某、谢丁丁、郭某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阳光双向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由,以“投资国家项目、暗中支持”为幌子,组成“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规定下线新人缴纳1份元,10份3.35万元的申购款以获得加入资格,以积累的份额作为晋升到上一个层级的条件,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的申购款获得提成。为获取收益,被告人郭某、谢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石某、刘某、侯某、张某、王某、慈某、韩某、白某等50余人为下线人员。

年夏天,被告人郭某、谢某发展下线人数申购达到份以上,被告人谢某升级为该传销体系大经理,并到深圳佩戴黄金标志。为了管理其传销体系,被告人郭某、谢某通过组织会议、“出工作”、绘制传销人员体系结构图及安排传销下线人员层级地位、发放“工资”“鸡鱼”等形式管理下线人员。

年6月,被告人石某被被告人郭某、谢某传销体系下线人员谢艳霞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被告人石某积极发展下线、协助组织管理,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人数达30余人,并在该传销体系中,为新人出工作、办理申购,带新人转环境,讲课出图、讲解“资金流向分配”及分享其成功的经验,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某县现场查获正在给传销下线讲课的被告人石某及参与传销人员30余人。被告人石某被当场抓获。截止案发,被告人谢某、郭某通过诱骗下线新人利用个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款余万元。被告人石某通过诱骗下线新人利用个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款余万元。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谢某、郭某及原审被告人石某以“西部大开发”等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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