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
贺兰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4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凡是故意隐瞒自治区、银川市及贺兰县有关疫情管控通告发布以来外地来贺所有人员(含外地来宁人员和本地外出人员),未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并接受健康筛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
2.凡是外出期间未按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配合进行测温、登记等工作,经劝阻仍不纠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
3.凡是不严格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及贺兰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按要求严格履行防控、消杀义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履行消杀义务的外包企业,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外包协议规定顶格处理。对侮辱、威胁防疫人员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凡是未主动接受健康检查,流行病学调查,未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未严格按照居家隔离要求,随意外出,擅自脱离管控等或明知已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凡是疫情防控期间,在自治区、银川市及贺兰县人民政府发布疫情防控紧急命令、决定的情况下,仍聚集人员在未全面停止营业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开展棋牌赌博、聚餐等公众聚集性活动,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凡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仿制防护物品的企业、个人,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凡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予以打击。
本通告适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待疫情结束后另行废止。
贺兰县人民政府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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